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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风险防范系列

    发布日期:2024-07-16

    一、招标环节风险点及防范举措

    (一)招标条件不具备就先行招标

    表现形式

      1.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

      2.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齐;

      3.资金来源还未落实到位;

      4.以政府会议或容缺方式代替法律明确规定的批准手续。

    具体案例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却被告知,由于环保问题,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防范举措

      1.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需核准项目应该在取得项目核准之后再行组织招标采购。

      2.对重点项目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尽快开展审批流程。

    (二)规避依法招标

    表现形式

      1.通过隐瞒、伪造或曲解项目主体、性质、资金来源等信息,拆解分割、化整为零;

      2.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非法手段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具体案例

      某行政事业单位正在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本项目在报上级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工作方案土建部分共一个标段,概算600万,但在具体招标中,该单位基建负责人老张擅自变更招标工作方案,将本不可分割的600万整体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一个410万,一个190万,并以190万的标段均未达到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标400万限额为由,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施工单位。后在巡视巡察中被发现,线索移交经调查后发现,该施工单位与老张存在利益关系,该单位对老张进行了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防范举措

      1.加强招投标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纪法观念,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按规章制度办事;

      2.加强业务协同,强化对限额以下项目的检查督查。